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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安?产业加速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二次公示

美安?产业加速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二次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海口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在完成了美安?产业加速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后,特向社会进行公示,欢迎公众积极参与并提出宝贵意见。
项目名称:美安?产业加速器项目
建设项目概要: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106165.09m2,总建筑面积159617.51m2,其中工业厂房143838.85m2,办公用房10975.86m2,办公楼建筑面积:10975.86m2,门卫栋建筑面积:138.8m2。建筑占地面积:37190.29m2,建筑密度35%,容积率2.56,绿地率10%,停车位328个,其中普通车位132个,货车车位196个。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1、施工期环境影响
项目施工产生的施工扬尘、噪声、建筑垃圾及施工污水等对周围环境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施工单位应文明施工,遵守相关的施工规定,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缩短工期,将施工期影响尽量降到最低限度。
2、运营期环境影响
(1)水环境影响分析:本项目建成后水污染物主要为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近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粤海大道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海口市长流污水处理厂深海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2)大气环境影响分析:本项目大气污染物主要有SO2、NOx、烟尘、工业粉尘,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等;以及某些特殊行业产生的特征污染物,如铅尘等。入驻的各企业按照要求安装能达标排放的废气处理装置,使各企业大气污染物经过处理后能够达标排放。
(3)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组成。入驻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清运到,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有效合理的综合利用。
(4)声环境影响分析:本项目噪声主要有:工业噪声、社会活动噪声、交通噪声;通过采取隔声、减震降噪、设置绿化带等措施加强对各类噪声的管理,项目噪声可达标排放。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1、施工现场采用围栏隔离,减小扬尘扩散范围,运输车辆采取遮盖、密闭措施,减少其沿途抛洒,及时清扫散落在路面的泥土和灰尘,冲洗轮胎,定时洒水压尘,减少扬尘污染。
2、施工期应办理环保施工登记、夜间施工许可证;应设置防止二次扬尘的围栏;建筑垃圾按照海口市环卫部门相关规定要求组织渣土的运输和堆放。
3、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进行高噪声作业。施工机械应尽可能放置在对界外造成影响最小的地点。在高噪声设备周围设置声屏障,压缩工地汽车数量与行车密度,控制汽车鸣笛。
4、生产和生活污水经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粤海大道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海口市长流污水处理厂深海排放。
 5、入驻企业按照要求安装能达标排放的废气处理装置,使各企业大气污染物经过处理后能够达标排放。
6、园区内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清运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有效合理的综合利用。
7、本建设项目对废气、废水和噪声的处理设施作为“三同时”检查项目,必须在项目运营时投入运行。
综上可知,本项目对所排放的污染物采取了污染控制措施,可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本建设项目与规划用地、土地功能定位是相符的。该项目在充分考虑了节能、生态、环保等诸多因素的前提下,按照相关环境保护要求认真配套设施,对所排放的污染物采取污染控制措施,污染物达标排放,对评价区的环境影响较小。所以从环保角度考虑,本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五、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海口国家高新区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工   
联系电话:18681708555
六、评价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名称:海口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联系人:吴宗哲
电话:18976732598
传真:0898-65955962
地址:海口市龙昆南路海中后街环保大楼四楼
邮编:570206
Email:672633534@qq.com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位于评价区域内的周边居民、工作人员等相关人群。
    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公众对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现状是否满意;公众对该拟建项目的了解程度;公众是通过何种途径了解本项目的;公众在了解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后对该建设项目持何种态度;公众对该建设项目环保方面有何建议和要求。
八、报告书简本方式与期限:公众可以在本公告发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本项目的环评单位或建设单位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索取补充信息方式与期限:公众可以在本公告发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本项目的环评单位或建设单位索取补充信息。
九、公示时间
公众可以在本公告发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便利的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提交书面意见。
公示单位:海口国家高新区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海口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201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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